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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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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管制刀具收缴制度
为进一步保护广大师生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校园及周边治安秩序,防范侵害师生权益的违法犯罪活动,特制定本规定:
一、严禁携带以下刀具进入校园:
1.管制刀具:包括匕首、三棱刀(包括机械加工用于的三棱刮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跳刀)以及其它相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无弹簧但有自锁装置的单刃、双刃刀和形似匕首但长度超过匕首的单刃、双刃刀(如仿“东洋武士刀”)等。
2.其他各类非学习所需刀具,如水果刀、工艺刀具等能够对人身造成伤害的刀具。
宿舍内学生使用的水果刀不得带出宿舍生活区。
二、凡违反规定,非法持有、携带上述刀具的,要主动上交学校或公安机关。
三、凡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主动交出管制刀具的,不予处罚;逾期拒不交出的,一经发现,对携带管制刀具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收缴并予以处罚,同时,由学校给予纪律处分;携带其他能够对人身造成伤害刀具的,由学校保卫部门收缴,并予以严肃处理。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有关规定,非法携带管制刀具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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