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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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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印章管理制度
第一条 目的
为保证公章使用的合法性、严肃性和可靠性,杜绝违法行为,维护集体利益,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学校全体部门。
第三条 印章的刻制和启用
一、印章的刻制
1、印章的刻制均须报董事会书面批准,由办公室开具介绍信,到公安机关指定的相关机构办理刻制手续并到牡丹区公安局办理备案。
2、印章的形体和规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印章的启用
1、新印章启用前要做好戳记,并留样保存,以便备查。
2、印章启用应报办公室书面批准,并下发书面启用通知,注明启用日期、发放部门和使用范围。
第四条 印章的保管、交接和停用
一、各类印章必须有专人保管
1、学校行政协公章、合同专用公章由办公室负责保管,财务专用章、法人代表人私章、发票专用章由财务部门负责保管,各部门印章由各部门指定专人专柜保管。各印章保管人员名单报学校办公室备案。
2、印章保管须有记录,注明公章名称、颁发部门、枚数、收到日期、启用日期、领取人、保管人、批准人等信息。
3、严禁私自将行政公章带出学校使用。若因工作需要,确需将印章带出使用的,由用印人填写《印鉴使用签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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