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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工作管理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基本原则
1.学院各单位人员都有遵守保密法规,保守党和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义务与责任。
2.学院保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积极防范、突出重点的原则,既要确保党和国家及学校秘密的安全,又要方便学院各项工作开展。
二、保密机构
1.学院设立保密委员会,保密委员会主任由主管院领导担任,组织由院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等构成。保密委员会在院党委的领导下,负责对学院工作中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进行确定密级、变更密级、解密和管理全院的保密工作。
2.保密委员会下设保密办公室(以下简称“保密办”),办公地点设在党政办公室,保密办配备专职保密员。“保密办”在保密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各类文件、秘密资料的接收、保管、传阅、使用、处理等工作,协助和督促学校各单位保密制度的贯彻落实。
3.各单位必须确定一名领导分管本单位的保密工作,并设一名兼职保密员负责本部门日常保密工作和保密文件、资料(含复印密件)的领取、保管、清退。
三、保密范围和密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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