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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建设良好的校风和学风,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教育广大学生严于律已,遵纪守法,培养学生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院全日制普通专科学生。
第三条学生在校外开展教学、实习、社会实践等社会活动期间有违纪行为的,参照本细则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条实施违纪处分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坚持批评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学生的申诉权保障原则。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第二章处分种类与运用
第五条学生违反校纪校规,视情节轻重、认错态度,给予下列之一的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学生违反校纪校规,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校纪处分的,由学生所在系(部)在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六条受处分者,应同时受到下列限制:
(一)受处分者本学年内不得评定奖学金及各种荣誉称号;
(二)已获奖学金者自处分之日起停发奖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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