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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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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根据《山东省中小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我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如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学校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是教职工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权力的机构。
第二条教代会要认真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正确处理国家、学校和教工个人三者利益关系,保证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的贯彻执行。
第三条 教代会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其决议、决定和重要议案都要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全体代表过半数同意方有效。
第二章教代会代表
第四条 教代会的代表以教研室、行政部门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凡本校 享有政治权利的教职工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教职工代表每三年改选一次,可连选连任。
第五条 教代会代表数量为教职工总数的25%—30%,其中教师不低于
60%,中层以上干部不超过25%,青年教职工和女教职工不少于30%。设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人数不超过代表的五分之一。如代表因故离校,由所在部门的教工补选代表。
第三章教代会的召开
第六条 教代会每三年一届,每学期召开一次。每次会议必须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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