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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根据国家《消防安全法》的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院长是学院消防安全的法定责任人,领导和全面负责全院的消防安全工作,分管副院长协助院长管理消防安全工作。各分院各部门应有领导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实行分级管理﹑责任到人﹑全面防控与重点防控的管理。学院每年与各分院各部门签订消防安全责任状,各分院各部门要切实履行消防安全责任。
第二条 防火重于泰山,各分院各部门定期对师生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增强消防安全意识,做到警钟长鸣。保卫处消防科要坚持每日、每周、每月对学院消防安全进行检查,检查有记录,发现隐患有整改措施。定期召开消防安全专题会议,将防火工作纳入各分院各部门工作计划,实行年终考核一票否决制。
第三条 保卫处消防科负责全院防火巡逻检查﹑火灾隐患的整改﹑安全措施的落实﹑各种手续的完善及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行检查等,火灾隐患及事故应第一时间向学院消防安全委员会领导报告。
第四条 严格动火制度,加强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定期对危险物品进行检查;动员全院师生员工,积极参与消防工作。
第五条 学院各分院各部门的办公室﹑教室﹑寝室﹑实验室,不得违规用火﹑用电﹑用气﹑不得私接电源,不得自行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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