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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学院学生创新创业学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2015〕3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2015〕36号)、《黑龙江省政府关于促进大学生创新创业若干意见》(黑政发〔2015〕16号)、《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深化高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促进大学生创新创业的实施方案》等文件要求,将创新创业教育贯穿于人才培养的全过程,营造鼓励创业、勇于创新文化氛围,激发创业激情,着力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和创业能力,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认定的参加创新创业项目的全日制学生 。第二章 修读年限第三条 实行弹性学制。创新创业学生的修读年限可在规定的学制基础上再延长3年。第三章 请假、休学与复学第四条 参加创新创业的在读学生每学期可享有累积3周的创新创业假,假期视为出勤。批假程序按现有审批办法执行。第五条 参加创新创业的在读学生可根据需要申请保留学籍,休学创业。学生可多次申请休学创新创业,休学时间以一年为期,期满可申请继续休学,也可申请复学。休学时间累计不超过3年。 第四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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