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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督查督办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增强学校执行力和公信力,促进各项工作的扎实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督查督办工作由学校办公室负责,按照专人负责、归口管理、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基本原则,督促并协调各部门、单位认真执行国家和上级的有关精神、贯彻落实学校的决策部署,以及按要求完成领导交办的任务;及时发现、推广各部门、单位执行决策的典型和经验,反映工作中的问题和困难,为学校工作开展提供有效服务。
第三条 督查督办工作主要内容
(一)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各级政府、主管部门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上级部门转来的批示件、查办件办理情况。
(三)学校党委、行政重点工作、重点项目建设的落实情况。
(四)学校重要决策、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情况。
(五)学校领导的批示、交办事项的落实情况。
(六)不定期开展工作调研和巡查,及时反映各部门、单位履职情况,推进工作作风建设。
第四条 督查督办工作原则
(一)领导负责原则: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原则,所有督查督办事项均需校领导审批并下发“督查督办通知单”。
(二)实事求是原则:公正公平、客观真实地反映督查督办情况。
(三)时效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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